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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八四條之一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釋字第七二六號解釋評析
作者 侯岳宏
中文摘要 聲請人龐○財等七人受僱於臺灣士○克保全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士○克公司」)擔任現金運送保全員。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惟該公司未將合約書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聲請人等認勞動契約未經核備,無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八四條之一規定「不受……規定之限制」之適用,仍應受同法第三十條工時上限之限制,亦應依第二四條關於延長工時加計工資方法計付加班費。然士○克公司所給付之加班費,遠低於聲請人等之平均時薪,違反僱用合約內容,亦顯低於依第二四條計算之數額,乃訴請給付加班費。案經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
起訖頁 5-13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506 (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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