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综述
Review on the Protection Mechanism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China
DOI: 10.12677/ass.2024.134319, PDF, HTML, XML, 下载: 41  浏览: 73 
作者: 陆春艳: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文献综述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chanism Literature Review
摘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日益严重,保护问题日益复杂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构建为“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问题提供了系统的解决方法。本文梳理了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概念与内涵的界定,系统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研究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基于多元化视角研究视角,就法律、人员、方法、技术等要素开展了实证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了解和把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构建动态,将为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突破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启示。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extin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increasingly complex protection problems, the constru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chanism provides a systematic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how to prote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reviews domestic scholars’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chanism. It is found that at present, domestic scholars have carried out empirical research on law, personnel, methods, technology and other elements based on diversified research perspectives, and have accumulated rich research results. Understanding and grasping the dynamics of Chin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mechanism will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promoting the breakthrough of Chin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research.
文章引用:陆春艳.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综述[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4): 432-43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4319

1. 引言

自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在各国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的积极倡导之下,学界和业界开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希望以《公约》为基础,通过资源整合与协同合作,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深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明显增多,但因其涉及领域较多,文献繁多且冗杂。因此,本文将梳理和总结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现状,为国内学者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提供有益思路。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概念与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源自文化遗产,被认为是文化遗产中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一种存在形态 ‎[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 这一表述多年来仍被视为界定某种文化品种是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但国内学者发现概念界定与申报认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微妙的差别。向云驹(2004)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广义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 ‎[3] 。乌丙安(2006)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民族或地区群体中世代传承的,有较大影响的有突出价值的文化表现形态 ‎[4] 。王文章(2006)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表现人们生活、生产方式,通过一定物化形式呈现的文化遗产 ‎[5] 。根据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人紧密相连,必须以人为载体。据此,我们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一种需要以人为载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用某些方法、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摆脱没落、消亡现状的行为。

“机制”一词最早来源于机械学领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 ‎[6] 。从词源上看,“机制”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器由什么构成,包含哪些要素;二是机器怎样工作,有什么原理。随着社会发展,学者在引用的过程中,又结合学科背景,在不同领域赋予“机制”一词不同含义。在自然科学领域,“机制”也被称为“机理”,是指自然现象产生过程中的内在规律,如生物机制、化学机制。在社会科学领域,“机制”被认为是具体系统中驱使或者阻止子系统转变的进程 ‎[7] ,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相比而言,社会科学学者对“机制”一词进行了引申,更加强调了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联与影响 ‎[8] 。但不管是哪种含义,“机制”主要通过揭示系统的要素、结构及相互作用来解释系统的运行过程 ‎[9] 。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的兴起,周耀林和叶鹏(201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进行了简单的定义。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类要素集合的制约与作用 ‎[10] ,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视为一种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整合社会资源的中介物。与周耀林和叶鹏不同的是,张博文(2018)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多种保护模式与保护措施的集合体,围绕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利用等方面形成的保护规范 ‎[11] 。上述定义虽然从不同角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但根据邦格对机制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应该是一个系统转变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理解为使用一系列方法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不断完善,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的过程。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两种研究类型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刚性保护机制与软性保护机制。刚性保护机制主要围绕强制性保护展开研究,从法制层面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研究中侧重于明确法律保护、经济保护的研究。软性保护机制则主要围绕专业性保护展开研究,侧重于人才培养与开发利用的研究。

3.1. 刚性保护机制

3.1.1. 以法律保护为中心的研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中,法律保护早在20世纪末期就已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12] 。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手段,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初具规模,其成果离不开我国学者不断开展的研究工作。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法律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完善相关法律、设置保护机构和加强传承人保护三个方面。

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国内学者关注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欠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者曾提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尚未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应走体系化的立法之路,建立一种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 ‎[13] ‎[14] 。不少学者相继借鉴了这一理念,对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分析。任学婧和朱勇(2013)针对立法上存在的权属问题展开研究,发现完善《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配套法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15] 。丁朋超(2018)也指出要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的有效恰接,改进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不足的问题 ‎[16] 。此外,还有学者指出地方立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若说国家立法是从宏观角度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综合性的保护,那么地方立法则通过法规政策对文化遗产实施具体保护 ‎[17] 。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各省市陆续出台并完善了各种非遗保护法律,例如,2015年,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并将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写入条例中。相关研究已经证明,地方立法能立足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文化环境,对已有法律和法规做出补充规定 ‎[18] ‎[19] 。

在设置保护机构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吸收了国外保护的先进经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机构设置的必要性 ‎[20] ‎[21] 。有学者对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进行了研究,认为专门保护机构的设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一环,肩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职能 ‎[22] 。在此基础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者相继发现专门保护机构会引导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收集资料和建立保护制度方面,专门保护机构结合现实实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从而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 ‎[23] ‎[24] 。李荣启(2016)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机构是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实践者,即要实现国家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保护方略,离不开各种保护机构的作用 ‎[25] 。学者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保护机构的职能,涉及管理、科研、教育、收藏、宣传等多个方面 ‎[26] ‎[27] 。在学者们的号召下,我国开始逐步完善保护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陆续建立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

在加强传承人保护层面,我国学者以法律制度明确了传承人的认定标准、传承人的认定方式和传承人的权利义务。相关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得到认定对继承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影响 ‎[28] ‎[29] 。有鉴于此,有学者探讨了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认为传承人应具有技艺性、权威性、能动性、影响力等特性, ‎[30] ‎[31] 这为认定和保护传承人提供了基础条件。此外,学者们还探究了传承人认定方式,他们发现,现有的传承人认定方式较为单一,代表性传承人为主要的认定内容,但在实际的传承过程中,一般传承人与传承团体也履行着传承义务,因此,需构建多元的传承人认定模式 ‎[32] ‎[33] 。另外,法律保护中传承人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明确的规范对保证传承渠道的畅通和传承方式的合理具有重要影响 ‎[34] 。从这个角度来说,以法律手段保证传承人的自主传承权和惩戒权,明确传承人的发展、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义务势在必行 ‎[35] ‎[36] 。从这一点来说,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

3.1.2. 以经济机制为中心的研究

完成一项工作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资金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投入大的公益性事业,必然也离不开这一前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早期,有学者就已经注意到可靠的经费支持与完善的资金投入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影响 ‎[37] 。在这一理念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被纳入财政预算中,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研究等活动 ‎[38] 。但从具体情况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还远远不能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需求 ‎[39] 。因此,袁同凯(2017)借鉴了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资金投入机制,提出了民间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资金也可以成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支柱 ‎[40] ‎[41]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建设主要以各级政府的拔款为主,辅以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资助 ‎[42] 。

3.2. 弹性保护机制

3.2.1. 以人才培养机制为中心的研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人才培养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的颇多关注,学者们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研究发现,专业人才缺乏、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存在的普遍问题 ‎[43] 。因此,构建人才培养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申茂平等人(2009)针对人才培养问题开展研究,发现学校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培养有着重要作用 ‎[44] ‎[45] 。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钱益汇和黄琎(2013)对学校教育对人才的培养进行了详细研究,提出了建设独立学科、开设相关课程等对策 ‎[46] 。此外,施沛琳(2019)认为文化部门与民间团队资源也需要参与到人才培育与接班人养成中 ‎[47] 。在这一研究的影响下,各地知名学校开始与非遗保护行业合作,开设了各种非遗学习课程。

3.2.2. 以开发利用机制为中心的研究

将开发利用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是学界普遍探究的议题,学者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一种文化资产 ‎[48] ,研究如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既如何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加工、改造或包装 ‎[49] ‎[50] 。其中,开发利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旅游开发与数字化开发。

在旅游开发方面,现有研究特别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认为旅游项目设计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力的手段 ‎[51] 。值得一提的是,研究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52] 。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独一无二的特征,这些特征影响旅游开发并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空间 ‎[53] 。曹诗图和鲁莉(2009)通过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适应性分析得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只能依托于景区,以“体验式旅游”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组和包装;工艺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可通过静态展示,商品售卖的方式来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则可通过参与式体验来使游客感受各地民俗的吸引力 ‎[54] 。在旅游开发模式研究层面,范玉娟(2007)提出了形象经营、休闲演艺、节事旅游和旅游商品开发等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55] 。肖瑜(2010)在研究大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时提出了主题旅游线路模式、展览模式、博物馆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周模式 ‎[56] 。此外,还有静态开发模式 ‎[57] 、景区依托式和市场依托式模式、 ‎[58] 主题深入式以及附着扩展式等 ‎[59]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造成破坏和影响,相关研究已经关注到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试图用保护性开发来解决这一问题 ‎[60] 。目前在该领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前沿研究关注到了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与旅游价值的作用,提出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发展、旅游发展带动经济提升、经济提升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运营模式 ‎[61] 。在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中,开发利用是最为广泛的一种非遗保护模式,也是与各行各业结合得最为紧密的行业之一。

在数字化开发层面,学者们关注到了数字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数字资源库是较为常见的储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手段。虚拟现实技术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经营,并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62] 。AR技术可以将数字化开发与原生态保护相结合,形成保护与开发双赢的良好态势 ‎[63] 。此外,数字化技术还能搭建起宣传和展示的平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与利用 ‎[64]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非遗数字化展示、非遗数据库建设以及非遗数字化信息传播三个方面 ‎[65] 。此外,在数字化开发模式的研究中,有学者探讨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观等公共服务机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的运作模式与实现策略 ‎[66] ‎[67]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传统行业赋予了新的技术与模式,最为直观的例子是3D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更多非遗能展示它们的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研究涉及保护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机构、保护人员等多个方面。既有宏观层面的立法保护,又有微观层面具体保护行为。在研究中,刚性保护机制主要起到规范、强制保护的作用,而软性保护机制则是起到专业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怡.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缘起、现状及相关问题[J]. 文物世界, 2003(2): 27-31.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发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第2条) [Z]. 2003.
[3] 向云驹. 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 民间文化论坛, 2004(3): 69-73.
[4] 乌丙安. 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关键问题[J].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1): 38.
[5] 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 北京: 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6.
[6] 崔援民. 现代管理学原理[M].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 214.
[7] Bunge, M. (2012) The Sociology-Philosophy Connection. Transaction Publishers, Piscataway.
[8] 李学栋, 何海燕, 李习彬. 管理机制的概念及设计理论研究[J]. 工业工程, 1999(4): 31-34 39.
[9] 殷杰, 吴朋飞. M.邦格的社会科学机制解释探析[J].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2014, 31(2): 15-19.
[10] 周耀林, 叶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实现路径——基于文化与科技融合的视角[J]. 学习与实践, 2014(7): 127-133.
[11] 张博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比较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 2018, 39(24): 157-158.
[12] 詹正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武当学刊, 1997(4): 39-41.
[13] 白庚胜.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 中国民族, 2006(5): 29-31.
[14] 姜言文, 滕晓慧. 论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法学杂志, 2007(5): 68-71.
[15] 任学婧, 朱勇.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J]. 河北法学, 2013, 31(3): 86-92.
[16] 丁朋超. 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律保护[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1): 136-142.
[17] 叶秋华, 孔德超. 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J]. 法学家, 2008(5): 34-40.
[18] 张春燕.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与路径[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1, 45(10): 15-18.
[19] 黎明. 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J]. 民族研究, 2007(3): 11-19 107.
[20] 贺学君.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 江西社会科学, 2005(2): 103-109.
[21] 飞龙. 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J]. 文艺理论与批评, 2005(6): 61-68.
[22] 罗艺.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概述[J]. 云南电大学报, 2010, 12(4): 61-66.
[23] 何星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现代化[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3): 31-36.
[24] 高莉花. 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研究[M].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16.
[25] 李荣启.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文集[M]. 北京: 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6.
[26] 刘瑞, 赵云海. 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考察及其启示[J]. 长治学院学报, 2022, 39(3): 50-57.
[27] 丁慧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J]. 法制博览, 2022(10): 39-41.
[28] 周超. 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 民族艺术, 2009(2): 12-20.
[29] 田艳.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 政法论坛, 2013, 31(4): 81-90.
[30] 秦丽媛, 王云庆.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J]. 艺术研究, 2012(4): 22-23.
[31] 苑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研究[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9, 11(1): 135-138.
[32] 周超. 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4): 45-50.
[33] 黄玉烨, 钱静.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38(3): 51-57.
[34] 郭海霞.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 特区经济, 2010(6): 239-240.
[35] 娜仁图雅, 吴大华.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研究[J]. 贵州民族研究, 2017, 38(9): 28-32.
[36] 汤凌燕, 柳建闽.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13(6): 62-65.
[37] 谢克林. 从花鼓灯的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体系的构建[J].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2004(4): 57-61.
[38] 周志勇. 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 [硕士学位论文]. 长沙: 湖南大学, 2007.
[39] 谭宏.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 理论探讨, 2008(2): 84-88.
[40] 王星光, 贾兵强.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广西民族研究, 2008(1): 178-185.
[41] 袁同凯. 城市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基于中国的经验与对策[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17.
[42] 李斌, 李强. 染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机制和模式的研究[J]. 服饰导刊, 2017, 6(1): 30-36.
[43] 陈桂峰. 浅谈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J]. 大众文艺, 2011(11): 180.
[44] 申茂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及其实现途径[J]. 教育文化论坛, 2009, 1(1): 49-53 77.
[45] 刘明阁. 论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利用[J]. 江汉论坛, 2012(10): 119-125.
[46] 钱益汇, 黄琎. 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现状与培养机制[J].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2013(5): 132-137.
[47] 施沛琳. 台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初探[J]. 中国艺术时空, 2019(5): 44-51.
[48] 齐爱民, 赵敏. 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之确立[J]. 电子知识产权, 2007(8): 21-24.
[49] 陈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 贵州民族研究, 2007(2): 97-101.
[50] 雷蓉, 胡北明.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综述[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27(4): 12-16.
[51] 宋欢. 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沧桑, 2006(4): 88-89.
[52] 肖刚, 肖海, 石惠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8(2): 107-111.
[53] 孙国学. 基于旅游开发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经济问题探索, 2010(1): 166-169.
[54] 曹诗图, 鲁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探析[J]. 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 2009, 25(4): 75-78.
[55] 范玉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 上海师范大学, 2007.
[56] 肖瑜.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的构建——以大连市为例[J]. 文化学刊, 2010(1): 124-128.
[57] 韩双斌. 江西抚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昌: 南昌大学, 2007.
[58] 杨洪, 袁开国. 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湖南省怀化市为例[J]. 管理观察, 2009(16): 226-228.
[59] 王荻, 袁尽辉, 许劼. 历史城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浅析——以码头古镇为例[J]. 上海城市规划, 2010(3): 53-57.
[60] 赵悦, 石美玉.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的三大矛盾探析[J]. 旅游学刊, 2013, 28(9): 84-93.
[61] 杨耀源. 文旅融合背景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J]. 社会科学家, 2021, 36(4): 64-69.
[62] 黄永林, 谈国新.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51(2): 49-55.
[63] 余日季. 基于AR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开发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武汉: 武汉大学, 2014.
[64] 张效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开发——以青海刺绣艺术为例[J]. 青海社会科学, 2018(3): 201-204.
[65] 赵跃, 周耀林.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综述[J]. 图书馆, 2017(8): 59-68.
[66] 谭必勇, 徐拥军, 张莹. 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模式及实现策略研究[J]. 档案学研究, 2011(2): 69-74.
[67] 谢军. 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类项目的数字化开发与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 广东工业大学, 2015.